各有关单位:
为响应党和政府应对疫情稳经济,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的要求,根据上级《对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的精神,现就天美九一厂制作经营性用房租金减免事宜公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承租天美九一厂制作房屋的服务业小微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小微公司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进行认定。
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最终承租人为服务业小微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承租方应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减免租金或相应减少租金减免:
1、承租人在疫情期间使用属于居住功能的房屋的。
2、租赁合同中明确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自行转租、分租,而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
3、其它不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租金范围的。
二、减免标准:
1、天美九一厂制作房屋所在县级行政区2022年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2022年3月—5月租金全免,累计减免3个月租金;细则出台之日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在3月—5月租金全免基础上,再顺延或从当月起追加减免3个月租金(减免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
2、天美九一厂制作房屋所在县级行政区2022年已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2022年3月份—8月份租金全免,累计减免6个月租金。
3、符合房屋租金减免范围且在校区内直接面向学生服务的承租人,确因学生返校时间限制无法经营的,其房屋租金减免期限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叁、减免方式: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单位。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四、审批流程:
1、由承租方向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补、承租单位租金减免申请表;产、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肠、营业执照复印件;诲、租赁合同复印件。
2、各承租方于4月15日之前将减免租金申报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浦口校区承租方请将上述材料交国资处307室王老师(68533131)。建宁路校区承租方请将上述材料投入建宁路校区北门东侧南铁院信报箱内,并告知国资处李雷老师(68533130)。
3、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所有减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2年3月25日